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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融合背景下,版权管理要跟上

2017年10月19日互联网浏览量:0

目前,网络媒体都在迅速崛起,在与传统媒体之间相互融合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新闻界制定明晰的版权管理,建立起保护、管理和运营传媒版权的新秩序,对于建成与时俱进、影响力大、版权意识明确的新型主流媒体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在2017年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第二期)上,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主任郑直详细分析了媒体融合背景下的新闻版权经营和保护等问题。

重视版权资产

明晰新闻作品版权概念

新闻有没有版权?许多媒体从业者对此没有清晰的认知。在郑直看来,新闻作品当然有版权。“简单的事实是不受保护的,但是基于事实的加工、创作是受保护的。”他认为,把事实作为基础,加入和扩充自己意识表达之后,就由一个简单的事实消息变成一个新闻作品。但构成作品的前提要有独创性,因此,单纯的事实消息不构成作品,但是现在新闻有很多种,包括消息、通讯、深度报道、访谈等,已经构成作品。

就新闻版权的概念,郑直举了一个例子:“新华社发了一个简单的通稿,但是各个新闻媒体为了体现自己的新闻风格,在里面增加自己的内容。比如说深度报道像《南方周末》《财经》等深入的解读有自己的观点,这就绝对不是简单的事实,而是包含着新闻单位的价值观、立场、新闻风格,也包含着记者的选择、取舍、观点和分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此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伯尔尼公约》也明确指出,构成新闻的事实不受保护,包含了事实但构成文字作品的文章或报道排除在外。

郑直表示,新闻作品是非常重要的资产,转载新闻一定要有授权,要付费、按照规定来使用,这样更利于规范传播,也有利于国家对于新闻的管理。在文化单位中,新闻作品是最核心的资产,各个新闻出版单位应采取措施,积极保护新闻作品版权。

体育赛事转播

尚需明确版权界定

当前,国务院对于体育产业十分重视。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体育产业到2020年时将实现产业规模2万亿元,2025年突破5万亿元(合7225亿美元)。如果要做大体育产业,就应该提高其价值,核心问题就是体育赛事转播是否在法律保护之内,今年7月我国知识产权局同英国知识产权局召开会议研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体育赛事转播权也是会上重点研讨项目。

根据《著作权法》,体育赛事转播的版权属性在学界和司法界存在一定分歧,关于权利,究竟是物权、作品还是录像制品还是信号都各有说法。有一些人认为,体育赛事中,电视台就是架几台机器,并没有什么独创性,而且直播也没有可复制性。民间机构、法院等多方面的观点都不相同。

当前很多媒体也面临这样的问题,以腾讯为例,腾讯近两年在体育产业上发力,以5亿美元买下了5年NBA新媒体转播权,这样的情况下,腾讯花很多钱买下来的内容,如果受到侵权和盗版怎么办?这个问题现在是司法界以及立法界的难题。到底体育转播是什么?什么权利又怎么保护?这些都没有明确界定。

郑直对此列举了英国和美国的做法。英国和美国都将体育赛事转播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美国1976年版权法较为明确,他们认为虽然电视台等只是对体育赛事的转播,但是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取是有独创性的,要不停的切换,选择可以最好呈现赛事的角度,还要进行设计、悬念等,所以美国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是作品,应该保护。英国的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他们认为由于体育赛事转播独创性不够,所以更倾向于,如果是录制好叫录像制品,如果没有录制好就叫信号。但是郑直也强调:“这样的保护是不利的,因为录像制品保护权有限,我们现在买一场世界杯几亿美元,如果录像制品打官司几百万到头了,不符合它的价值,这个目前来讲还是有争议。”

郑直认为,在不断做大的体育产业蛋糕时,赛事转播权若要提高其价值,内在方面,需要提高赛事转播水平和营销能力;外在方面,加大对赛事转播权的保护势在必行,对于体育赛事转播进行性质的界定,同时进行有效的保护,才能够把这个产业做好,才能够保护那些用真金白银购买转播权的机构,规范市场,对各方都是有利的。

职务作品归属

法律有明确规定

研修班上有记者提问,在职期间记者本人所创作的文章和摄影图片的版权究竟属于谁?对此,郑直也作出了回答。他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之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之内优先使用,两年之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也就是说,如果是在没有第二款所运用的情况下,且是在单位没有特殊的条款约定和签署协议、合同的情况下,版权属于记者本人。

什么情况下记者没有这个权利?第二款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因此,如果是单位与记者签订协议里面没有相应职务作品的归属,那么权利就属于记者,单位可以在业务范围之内优先使用,而且两年之内不能授权别的单位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但是如果合同里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即使记者享有这些职务作品的权利,但是也要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由单位优先使用。

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职务作品有一个前提,就是完成单位任务。比如说当记者,就是根据单位指派的归口或者分工对每一项新闻进行报道,那即使是上班的时候今天写了一首诗、一个小剧本但是它不是完成单位任务,这个权利也归本人。

第二是相同方式。比如说记者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发表了以后再授权给网络媒体用,那也不可以。因为虽然是不同的介质,一个是纸媒一个是网络媒体,但是也不能够用同样的方式,在不同的新闻媒体上发放。

多管齐下

保护新闻版权

在网络环境下,未经授权就转发新闻作品的现象屡屡发生。尤其是目前网络媒体发展迅速,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也是网络的一把双刃剑,如果不能有效的维权,打击侵权行为,只会让其更加猖獗。近年来,党和政府立足于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从舆论宣传大计着眼,对新闻版权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加强新闻版权保护工作力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作为新闻媒体单位应该如何加强新闻版权保护呢?

郑直认为,首先一定要明确的知道,是谁在使用你的作品,如果作品是谁在使用都不知道,维权就很麻烦了。

然后是要明确了解相关规定,可能因为一条法律条款或者规定的变更调整,就会对行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作为媒体机构,一定要关注行业内各项法律法规的动态。

谈及维护版权的手段,郑直从技术、行政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首先可以采用行政维权,其力量效率快,主要可以通过预警公示、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手段给予查处。其次是技术维权,以电子发函方式通知违规方删除,比较方便行动,能够快速通知到违规方,但是效果有一定的局限性,力度不够就容易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