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申报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广播影视重大项目的通知。
通知显示,重点支持内容有三方面,包括推动影视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广电网络资源整合和智能化建设、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
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工作任务项目和平台项目可采取直接补助的扶持方式,其他项目原则上采用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出口奖励等事后间接补助方式。
除贷款贴息及奖励类项目外,企业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有关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节目、栏目等涉及内容创作生产的重点影视项目,电台、电视台、网络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媒体建设类项目,直接报送中宣部,总局不予受理。
此外,通知中还强调,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2018年度专项资金广播影视项目申报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请提供依据文件,如有涉密文件,应严格按保密工作要求办理。
2.将项目申报与以往年度文化产业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不断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
4.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将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纳入相关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下达的要求,请按申报要求抓紧布置开展申报工作,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中央企业,总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申报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中央本级项目的通知》(财办文〔2017〕5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更好地支持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现就开展广播影视重大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点支持内容
(一)推动影视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与广播影视产业资源相结合,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广播影视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支持城市数字影院建设、影视产业园区建设、影视小镇、动漫小镇服务能力提升,积极拓展广播影视产业后产品、衍生产品市场,延伸产业链。
推动影视、动漫等产业与科技融合实现优化升级。支持中国影视品牌国际提升行动,鼓励影视企业“走出去”。
(二)加快推进广电网络资源整合和智能化建设。加快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互联互通平台建设,提升有线网络的业务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广电网络宽带互联网接入业务、综合信息服务和智能化应用及家庭信息中心建设,支持智能电视操作系统、可下载条件接收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应用,高清、超高清、互动电视及基于优质视听内容的各类增值服务等新业态创新。
(三)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加快广播影视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广播影视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
支持网络视听新媒体集成平台建设,推动广播电视技术与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创新,提升广播电视融合媒体服务能力,支撑智慧广电发展。
以上支持内容中,重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工作任务项目,重点选择广播影视领域具有较强外部性和辐射性的平台项目,包括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对接平台、共性技术支撑平台等,推动企业集聚发展、资源共享共用,节约开拓市场、人才培养及技术支撑等营商成本,重点支持已经和正在组织实施的项目。
同时,鼓励申报企业在项目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支持企业与银行、基金、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机构合作开展融资服务,对于获得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广播影视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企业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二)企业申请项目补助,原则上应属于已经和正在实施的项目,直接补助项目限申报一个,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文化企业,其净资产规模及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申报要求
(一)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工作任务项目和平台项目可采取直接补助的扶持方式,其他项目原则上采用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出口奖励等事后间接补助方式。
(二)除贷款贴息及奖励类项目外,企业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三)有关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节目、栏目等涉及内容创作生产的重点影视项目,电台、电视台、网络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媒体建设类项目,直接报送中宣部,总局不予受理。
申报方式
(一)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其中:
1.项目申报书(通过在线申报生成)。
2.按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细化、完善绩效目标,填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3.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其中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及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需补充提供其他文件。
4.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已支付利息确认单、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5.申请债券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发行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公告书、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及企业书面申请文件。
6.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7.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应同时提交纸质文件(一式两份)。
申报单位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办事服务“办事平台”栏,进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
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申报材料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二)申报程序
1.各部委(单位)负责组织本部委或单位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2.请于2017年12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在线提交,纸质申报文件装订成册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作为附件),各部委以部函同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以单位发文正式报送总局。
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2018年度专项资金广播影视项目申报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请提供依据文件,如有涉密文件,应严格按保密工作要求办理。
(二)将项目申报与以往年度文化产业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不断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
(四)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将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纳入相关部门2018年部门预算下达的要求,请按申报要求抓紧布置开展申报工作,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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