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高度重视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的管理问题。田进同志曾在召开的加强电视台节目制作播出管理专题会议上强调:在电视节目中出镜发声的人员,应当是品行端正、德艺双馨的人员,在节目制作上更要注重通过主持人、嘉宾和所有参与人员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发挥正向趣味的引领作用,引导观众树立高尚的审美情趣。
我们理解,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既是电台、电视台的“门面”,也是舆论导向和价值引导的代言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的形象素质、言行举止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传达党和政府方针政策、传播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大众舆论导向的重要作用。
当前,主持人和嘉宾队伍整体向好,主流较为规范,为我国广电事业作出重要贡献。但不可否认,仍有一些主持人、嘉宾为博出位抢抓眼球,不惜越过职业底线,造成“道德失守”“职责失守”,在社会引起不良影响。面对频频冒头的失范现象,不能仅靠从业者自身的觉悟,还需要媒体和监管部门的严格管理。
主持人从业素质有待提升
近几年,广电主持人队伍良莠不齐,发展后劲不足,失德失范现象频出,严重影响了我国广电媒体形象和舆论引导效果。
一是漠视职业精神,心浮气躁言语出位。
一些主持人在主持节目时,经常抛出过激言论,将自己打造成“话题主持人”“毒舌主持人”,肆意无度调侃,语言使用失范粗俗,观点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是作为公众人物,主持人在台下的言论也缺乏规范。
如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言评论,缺少导向意识,常有毫无责任感的不当言论见诸网络,一经社会舆论放大,社会影响恶劣。
三是缺乏同理心,缺少人情味。
主持一档节目应倾注心血,做有温度有态度的节目,而不是流于形式,自高自大。有些主持人对节目嘉宾挖苦讽刺,将自己置于道德高位,以鲜明的主观色彩臆断他人言行,进行道德绑架。
四是台风不正,形象举止有失风范。
一些主持人无视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衣着服饰追求另类出奇,声屏形象媚俗,不严肃不规范,举止大胆漠视节目定位和观众感受。
五是基本功底有待提升,知识储备不足。
尤其是一些基层台主持人,控场能力有待加强,各领域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在镜头面前多有尴尬难以出彩。
嘉宾言行缺少规范与主持人界限模糊
嘉宾是一档节目的重要组成,对节目起到释疑解惑、画龙点睛的作用,一些专业嘉宾、公众人物对传播专业知识、传递正确价值观、彰显媒体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但嘉宾不隶属台内管理,较为自由松散,某些嘉宾经常大放厥词成为节目隐患。
一是嘉宾言行举止失范。
某档知名节目在录制中,嘉宾醉酒爆粗,导致矛盾升级录制一度中断,在社会引起严重不良影响。
二是嘉宾在节目中信马由缰、主客不分。
主持人和嘉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角色,分工也必然不同。但很多嘉宾却充当起主持人的角色,主导节目走向,言行举止较为自我,与媒体形象和定位不符。
三是网络言行缺少规范,极易引起公关危机。
一些嘉宾通过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介,以栏目或主持人名义与受众互动,其网络言行缺少规范,极易引起公关危机和信任危机。
四是嘉宾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有些嘉宾一味追求娱乐性,不惜卖弄低俗、恶俗,影响行业风气。
广电媒体对主持人和嘉宾管理有待加强
当前电台电视台主持人和嘉宾暴露出诸多问题,与媒体的管理失位不无关系,这将严重影响媒体公信力影响力,制约舆论引导作用的发挥。
一是广电媒体漠视主持人持证上岗的行业规范。
某些台仍在任用未考取从业资格证的主持人,对未持证上岗现象“睁只眼闭只眼”,这种现象在市、县级播出机构更为明显。
二是对嘉宾的管理未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制度。
部分播出机构缺乏对节目嘉宾的严格把关、审核,仍会使用有劣迹的艺人担任节目嘉宾,没有做到“荧屏零污染”。
三是对主持人、嘉宾的培养机制不够完善。
个别播出机构欠缺长远的发展规划,未能建立老、中、青不同年龄层次的主持人和嘉宾梯队。
多管齐下,加强自律,严格管理
主持人和嘉宾作为广播电视台对外传播的窗口,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他们的言行举止、知识功底,不仅关乎节目品牌、媒体品牌,更对提高节目质量,彰显广电媒体及节目的文化品味和价值定位具有重要作用,是广播电视系统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他们所承载的社会价值、政治价值,大大超越职业本身,应当把加强主持人和嘉宾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常抓不懈。
一是主持人、嘉宾自身应着力提升政治修养,加强自我规范,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
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要有很强的政治性,把政治坚定性、政治洞察力和政治责任感作为第一修养。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媒体公信力。
需要注意的是,主持人和嘉宾在网络媒体、社交媒体的发言评论、转发信息,也要坚持正确导向,注意言行做到中规中矩,以台上的标准要求台下的各种言论行为。
要自觉维护自身和媒体形象,以更高的政治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守住道德底线,不做违法违规有损名誉道德的事。
加强专业能力学习,在台上做到“宽容而不丧失原则,犀利而不失于武断,尖锐而不刻薄,轻松而非轻薄”,夯实内功做有智慧、有头脑、有情怀的媒体人。
二是媒体机构要承担起主持人和嘉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使命。
督促主持人考取从业资格证,对未持证上岗的主持人进行轮岗,严格考核主持人和嘉宾言谈举止、行为规范,对其台上台下做出统一要求,规范网络言行。
探索择优上岗,适度淘汰的工作机制,不任用失德失范有劣迹的主持人和嘉宾。
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对主持人、嘉宾进行教育培训,通过培训进修、岗位轮换、职业深造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拓宽主持人和嘉宾的职业通道。
三是广电管理部门要尽快出台管理政策,将主持人和嘉宾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广电媒体对主持人嘉宾的管理不足,与顶层政策设定不完善具有较大关系。由于缺少规范性的行业政策,广电媒体缺少管理依据,无法把握管理的方向和尺度。
因此,要进一步对主持人、嘉宾的失范言行做出惩戒规范,对职业精神职业能力做出要求,对台上台下发声发言做出规定,对网络社交媒体的言论做出规定。
此外,还要加强网络视听节目中主持人和嘉宾的使用管理规范,尽快与广播电视机构统一标准,统一尺度。
附: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承担着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职责。多年来,总局就做好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管理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仍存在主持人无证上岗、未按规定注册等违规现象,个别主持人和嘉宾言行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确保广播电视导向正确、内容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主持人上岗管理规定。
各广播电视机构要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加强主持人资格管理,严格执行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主持人;暂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执业证书并完成执业注册的人员指导下从事辅助性主持工作,但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辅助性主持岗位。从事辅助性主持工作人员,应与广播电视机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广播电视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广播电视机构的管理和教育。广播电视节目要明确主持人和嘉宾的分工,主持人应承担节目的串联、引导、把控等功能,不得设置“嘉宾主持”,嘉宾不能行使主持人职能。
二、加强主持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
各广播电视机构要严格按照《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4〕75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主持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从事辅助性主持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参照《办法》执行。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
三、认真落实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
各播出机构播出自行制作、或从社会机构购买、或与社会机构联合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前,需对主持人持证和注册情况进行审核,对嘉宾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综合考虑主持人和嘉宾的专业素质和社会形象,判断其是否适宜发声出镜。要对主持人和嘉宾在节目中的言行举止认真审查把关,有问题的一律不得播出。要完整履行节目播前审查程序,不得随意跳漏环节,重播必须重审。
四、加强主持人和嘉宾教育培训。
各广播电视机构要加强主持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文艺观教育,引导主持人积极参加“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推动主持人下基层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提高主持人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要做好嘉宾上岗培训,引导其提高思想觉悟,明确自身定位,自觉遵守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对季播节目中参加期数较多、相对固定的嘉宾要实施系统的培训。
五、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落实到位。
各播出机构在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新入职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变更注册和离职主持人执业资格注销工作;做好主持人上岗管理、职务行为信息管理、播前审查以及主持人和嘉宾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执业资格注销工作的督察力度,指导加强对相关节目内容的监听监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各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协会、各级播音员主持人委员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推动形成良好行业风气。
六、做好主持人资质清查和主持人、嘉宾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广播电视机构自即日起,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单位从事主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执业资格注册、变更注册和离职主持人执业资格注销情况全面摸底并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抓紧研究制定本单位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办法、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播前审查细则和教育培训方案。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给辖区内广播电视机构,指导督促各电台电视台做好主持人持证上岗、执业资格注册、变更注册和离职主持人执业资格注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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