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同时,确定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12项主要职责。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13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宣传司、电视剧司、传媒机构管理司、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媒体融合发展司、科技司、安全传输保障司、规划财务司等,相比原来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少了11个,剔除了电影、新闻出版等方面的业务内容。
在广电总局13个司局中,新增了媒体融合发展司和安全传输保障司,在媒体融合的关键时期,媒体融合发展司的出现引起了业内人士的热议。
关于媒体融合发展司的机构职能,主要有:
1.媒体融合发展司负责拟订广播电视重大改革措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2.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3.管理发放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承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工作。
这一职能描述背后,究竟有何深意?
推动媒体融合必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2018年全国两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新总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监管、审查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等。
如今,互联网迅速崛起,媒体环境日新月异,传统媒体一度着严重的生存危机。究其原因,根源在于目前的体制机制难以适应全新的媒体发展方向和市场竞争环境。
目前,各级广电媒体在不同程度上,均存在管理模式和部门设置混乱陈旧、定位不清晰、人力资源难以合理配置、人员思维落后等问题。同时,机制的不合理,致使员工积极性大打折扣,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体制机制的问题已经成为拦着广电面前的巨大障碍,尤其是在媒体融合深入推进的关键时期,一切融合都要有合理的体制机制作基础支撑,否则都将是无源之水。
各级媒体融合箭在弦上,
媒体融合发展司将成为坚实后盾
今年以来,各级媒体自上而下进行了媒体融合战略布局。中央三大台和省级广电陆续进行融合重组,地市级、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也正如火如荼的推进。
上半年,北京市石景山区、大兴区、延庆区、朝阳区、顺义区、通州区融媒体中心也相继宣布成立。
7月6日,四川全省市县融媒体中心建设现场会召开,会议要求建设融媒体中心,要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理念契合、组织聚合、业务整合、功能融合。
8月,北京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新媒体集团联合成立北京融媒体中心,并与北京16区融媒体中心建立战略合作,实现北京全域资源的联通汇聚。
地市级媒体方面,辽宁省地市一级的媒体全部进行了整合,各市探索将报社、广播电视台进行合并,组建传媒集团,尝试企业化运营的路子。
8月31日,郑州市16个县级融媒体中心签约暨启动仪式举行,标志着郑州县级融媒体中心集中建设正式拉开大幕。
在推动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方面,中央今年进行了重点部署,8月21日至22日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同志首提县级融媒体中心概念,提出要扎实抓好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媒体深度融合的工作重点已从中央深入到地方,从省以上媒体延伸到基层媒体,而基层媒体改革的顺利推进也标志着媒体融合工作已触及全盘,上升到国家全局层面。
纵览现阶段的融媒体转型工作,目前各级媒体的方向主要集中在整合区域内广播电视台、政府网站、报刊、客户端、微信微博等所有区域公共媒体资源为一体,进行平台升级。在经营上,更加注重加入企业化运营的元素。但在全平台打造和内容生产流程的融合方面,仍属于“摸着石头前行”。
媒体融合的“融”是动词而非名词,融媒体也并非简单的平台整合,而是从生产流程、内容分发、媒资系统、人员管理等多方面融合升级。目前,各级媒体在融媒体建设过程中,仍存在无样板可参照的困难,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媒体面临着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和地域文化背景的差异,想要复制成功模版的困难也很大。
如今,媒体融合发展司的成立无疑让全国各级媒体坚定的信心,在以后的广电体制机制改革、广电与新媒体的融合及网络视听管理方面,媒体融合发展司也必将站稳理论高地、引领行业发展方向,成为全国各级媒体融合转型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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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订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四)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七)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国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八)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九)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开展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一)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文电、会议、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保密、信访、机关安全保卫、建议提案办理和机关财务等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和政务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研究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重大政策、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涉外法律事务、普法宣传等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工作。
(三)宣传司。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国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国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全国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四)电视剧司。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五)传媒机构管理司。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六)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
(七)媒体融合发展司。拟订广播电视重大改革措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管理发放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承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工作。
(八)科技司。拟订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政策、规划、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
(九)安全传输保障司。拟订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
(十)规划财务司。研究拟订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单位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及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十一)公共服务司。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边疆和少数民族等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节目译制制作等重大工程。承担总局扶贫工作。
(十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工作。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十三)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承担总局内部巡视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26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6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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