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广电局对《湖北省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例行检修和临时停播(传/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主要修订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精简下放部分备案和报批事项管理权限,优化流程,避免“多头备案”。
二是遵循“非必要不停播”原则,临时停播报批只对必须停播的事项进行批准,明确同意停播时长。可停可不停的,一律不允许停。只批“必须停”,不批“可能停”,压实播出单位安全保障主体责任,避免责任转嫁。
三是明确分级负责,湖北广电局负责省级播出单位(卫星地球站除外)临时停播报批事项,地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转播非中央、省级节目临时停播(停传、停机)。
四是将省级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纳入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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